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設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
議流氓聲明異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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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
並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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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辦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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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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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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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通知原提報或原認定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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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事項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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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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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
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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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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