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 公立醫療院所及公營事業機構。
一、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政府定 義。 二、本條參照內政部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內授中社字第0九八0七三二六 一0號令,對於原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有關政府委託合作社代辦業 務規定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