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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