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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界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界標按功能分土地界標及輔助界標。 前項土地界標指位於土地界址點位者,輔助界標指位於土地經界線上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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