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估
價師專業訓練: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設有地政或不動產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公會。
四、其他不動產估價相關之全國性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三款各地公會核發之專業訓練時數不得超過換證時數四分之三。
〔立法理由〕
本條於一百零一年新增地方公會得辦理專業訓練,迄今已累積十年餘經驗
;又考量實務於辦理專業訓練時,課程主題或有因地制宜規劃之需要,由
地方公會辦理較能掌握各地需求,爰放寬地方公會得核發之專業訓練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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