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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曾於金馬地區申請核准荒地 承墾並已依限實施開墾,其後因軍事原因致未能繼續耕作取得所有權之 承墾人或其繼承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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