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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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離島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曾於金馬地區申請核准荒地
  承墾並已依限實施開墾,倘其後因軍事原因致未能繼續耕作取得所有權
  者,承墾人或其繼承人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向該公地管
  理機關申請補償其開墾費,其已取得耕作權者,按其取得耕作權之年限
  ,以申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之。
  前項補償條件、申請期限、應附證件、補償金額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曾於金馬地區申請核准荒地承墾並已依限實施開墾,承墾人或其繼
  承人得於本條例修訂施行日起二年內,依規定向管理機關申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