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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 驗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福建省及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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