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
  驗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福建省及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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