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鑿井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
  驗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福建省及直轄市政府。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身體健全具有國民小學畢業資格或具有鑿
  井經驗者均得應鑿井技工考驗。

  應考人應填具報名單(格式另定)並檢附體格檢查表、照片、國民身分
  證影本各一份,連同報名費向主管機關報名應考。

  考驗分為學科、術科二種,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術科成績占百分之
  七十,術科成績平均六十分為合格,但曾從事鑿井工程三年以上,持有
  鑿井工程同業公會證明者得免學科考驗,以經術科考驗滿六十分者為合
  格。
  考驗科目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內政部核備。

  考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並得酌收工本費。

  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
  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辨
  認者,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主管機關得酌收工本費。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