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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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鑿井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廢止 (現行法規)
  前條所稱技術員、技工,其資格規定如左:
  一、技術員:
  (一)大專院校地質、礦冶、機械、土木、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機械
        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一年以上經驗
        者。
  (二)高級工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科畢業或普通
        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鑿井業負責人兼具技工資格,實際從事鑿井業十年以上,承辦鑿
        井工程累計額達壹百萬元以上者。
  二、技工: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者。鑿井技工考驗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