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技術員、技工,其資格規定如左: 一、技術員: (一)大專院校地質、礦冶、機械、土木、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機械 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一年以上經驗 者。 (二)高級工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科畢業或普通 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鑿井業負責人兼具技工資格,實際從事鑿井業十年以上,承辦鑿 井工程累計額達壹百萬元以上者。 二、技工: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者。鑿井技工考驗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