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861
人,瀏覽人次:
91397705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 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案件,應組成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立法理由〕
本小組設置目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