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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定明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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