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定明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