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山地鄉編組山地義勇警察,受各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組訓、運用,
  並受上級警察機關督導、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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