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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山地鄉編組山地義勇警察,受各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組訓、運用, 並受上級警察機關督導、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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