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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