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
)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依
下列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一、檢附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
          件。
    (四)其他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時之
          應備文件。
二、選擇就業金卡有效期限,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就業金卡者,前項第
一款文件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經勞動部依第三條第一項審查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
才資格後,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
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繳驗。但已入國之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繳驗護照。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包含以免簽或持
停留簽證入國者)申請就業金卡時,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之規定,爰增訂第
三項但書規定,明定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繳驗
護照;並配合實務修正該項護照繳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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