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就其
權責範圍,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相關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管理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執
    行及解釋,並統籌輔導相關申請事宜。
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負責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規劃、訂
    定計畫及執行,並協助輔導申請事宜。
三、國防部:負責原住民自製獵槍與彈藥安全之諮詢及實施乙式自製獵槍
    安全檢測,並協助相關安全使用訓練事宜。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
員會。
〔立法理由〕
一、為確實保障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爰於第一項明定本辦法
    主管機關間之權責分工。另本辦法有關安全事項由國防部主政,原住
    民族委員會負責原住民自治事項,內政部主政管理事項及法規研修等
    事宜,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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