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
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報酬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二、畢業一年內且無工作經驗者,須為教育部公告之世界頂尖大學畢業。
三、經外交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立法理由〕
一、現行教育部依據本條第二款公告之「全球排名前五百大學」名單係以
    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
    導世界大學排名所公布之排名前五百大學聯集作為認定標準。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六條所稱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
    係參照該部前述公告「全球排名前五百大學」方式辦理。為統一用語
    ,爰第二款文字「全球排名前五百大學」修正為「世界頂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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