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授權,
於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為配合本
法於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後第十九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一條,爰修正援引之條文條
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修正後第六條所稱「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係參照現行
教育部於網站上公告本辦法有關全球排名前五百大學名單辦理,為求
用語一致,爰將「全球排名前五百大學」修正為「世界頂尖大學」。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考量本法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爰修正本條文,以配合本法同步
施行。(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