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與執行
一、合作機關
雙方之合作機關為臺北環境保護署與加拿大環境部,每一機關將指
定其協調人員負責雙方之合作及活動事宜。
二、程序程員會
程序委員會由雙方、合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代表組成,研訂並
監督工作計畫,俾執行本瞭解備忘錄。合作機關定期召集程序委員
會會議,每年至少乙次。
三、工作計畫
年度工作計畫依提交至程序委員會之提案研訂之。特定合作領域之
性質與優先順序、活動種類及依本瞭解備忘錄擬執行年度工作計畫
之研訂,將由程序委員會代表合作機關決定。
四、其他組織之參與
雙方及其合作機關得視需要推動、促進及鼓勵學術機構、科學研究
與其他組織,與私營企業包括貿易及工業團體間發展直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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