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外交部北美司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以下稱為雙方),擬
對環境、社會及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爰簽署環境合作瞭解備忘錄,茲同意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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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維繫及加強環境事務之雙邊合作,提昇環境健全技術並促進永續發展
之實現,雙方將建立架構以提出工作計畫,藉之達成前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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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與執行
一、合作機關
雙方之合作機關為臺北環境保護署與加拿大環境部,每一機關將指
定其協調人員負責雙方之合作及活動事宜。
二、程序程員會
程序委員會由雙方、合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代表組成,研訂並
監督工作計畫,俾執行本瞭解備忘錄。合作機關定期召集程序委員
會會議,每年至少乙次。
三、工作計畫
年度工作計畫依提交至程序委員會之提案研訂之。特定合作領域之
性質與優先順序、活動種類及依本瞭解備忘錄擬執行年度工作計畫
之研訂,將由程序委員會代表合作機關決定。
四、其他組織之參與
雙方及其合作機關得視需要推動、促進及鼓勵學術機構、科學研究
與其他組織,與私營企業包括貿易及工業團體間發展直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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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一、工作計畫合作範圍包括:
(一)環境規劃與管理;
(二)污染預防事務;
(三)環境標誌;
(四)環境標準;
(五)空氣品質改善;
(六)污水處理;
(七)固體及有害廢棄物管理;
(八)風險評估;
(九)決策支援系統、環境監測與申報工作;及
(十)其他經雙方同意之領域。
二、特定合作方式包括:
(一)資訊交換;
(二)人員訪問與訓練;
(三)規劃、研訂及執行聯合計畫與方案;
(四)貿易、工業、科學與技術合作之提昇,以達健全之環境;及
(五)其他經雙方同意之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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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參與合作活動及計畫之一方將負責其本身參與之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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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歸屬
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合作活動時,簽署各方就其行為與後果自行負責,
並不為他方之行為與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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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本瞭解備忘錄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在擬議之合作活動中,倘預見
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問題可能發生時,雙方將依其國內法,事先就相關智
慧財產權之有效保護及分配獲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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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款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或修訂之。
本瞭解備忘錄得由任何一方,於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要求終止之。除
雙方另有約定外,於禁止前已依本瞭解備忘錄協議並開始之活動,其有
效性或期程,不受本瞭解備忘錄終止之影響。
為此,本瞭解備忘錄經雙方正式授權之合作代表簽字,以昭信守。本
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兩份。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簽署於臺北。
臺北外交部北美司
李大維【簽字】
加拿大駐臺北辦事處
Hugh stephens(司徒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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