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
或點閱召集者。
二、入營途中:指前款人員接獲召集令,在合理時間,由日常居住處所,
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前往營區之入營必經路線。
三、退伍人員: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
、歸休、復員或因故離職者。
四、解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
後,依法發給復員令、解除召集令,或受點閱召集後,由點閱官口頭
下達解除召集令者。
五、還鄉途中:指前二款人員奉准離營,在合理時間,由營區以適當之交
通方法,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返鄉必經路線。
六、合理時間:指發放旅費之日數。
前項所稱合理時間、適當之交通方法、必經路線,由所屬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查核並證明。
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經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就其起點
、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及其他相關因素詳細查證後,認係因不
可抗力而必須變更途程,或屬客觀合理者,亦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入營途中
及第五款還鄉途中所定之必經路線。
〔立法理由〕 一、為符法制體例及用語一致性,第一項序言、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
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但書,均係必經路線之認定事項,
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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