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201520號、教育部臺教學 (六)字第1090101849A號、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10900078251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立法總說明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係國防部會銜教育
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為海洋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
,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施行,曾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
。茲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變更機關銜稱,及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
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
涵之用語,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條所定「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軍人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其後條文所引「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本
    條例」(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九條)。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正
    條文第三條)。
三、「成殘」、「傷殘」之用語,修正為「致身心障礙」、「身心障礙」
    ;「殘等」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等級」;另增列本辦法所定照護金
    廢止權責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
四、將「標準」修正為「基準」,以符法制用語(修正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