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家屬之待遇,指家屬生活維持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刪除,及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家屬生活
    維持費之發給、停發、追繳及登記等事宜,爰就本條例第十八條之「
    家屬之待遇」,為解釋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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