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家屬之待遇,指家屬生活維持費。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刪除,及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家屬生活 維持費之發給、停發、追繳及登記等事宜,爰就本條例第十八條之「 家屬之待遇」,為解釋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