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所需科技
、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
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
殊專長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作,指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工作。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四條第二款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之特殊專長增列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領域,或經主管機關會
    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爰於第一項增訂
    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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