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
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二月八日施行,迄未修正。茲配合一百十年七
月七日修正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爰修正本
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四條第二款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特殊專長增列金融、法律
、建築設計、國防領域,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增訂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
第二條)
三、配合本法第七條增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規定情形者,不須申請工
作許可之規定,渠等人才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取得
相關證明文件,據以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增訂相關規定並規範應檢附
文件,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四、配合本法第二十條,將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三年修正為五年,又納稅
義務人於五年內符合條件均得適用租稅優惠規定,刪除得遞延於五年
內適用三年租稅優惠相關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配合本法修正援引條次及增列適用法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
六、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法施行日期,修正本辦法施行日
期。(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