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應先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經採認者,始得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國外學歷之發給係依當地國政府之相關規定,與我國不盡相同,為避
    免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學校不在教育部所列之參考名冊中,爰於第
    一項明定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以下簡稱證明書)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經採認後,始得申請證明書,俾確保幼兒園教保員之素質。
二、第一項國外學歷採認之辦理,其程序與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三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相同,爰於第二項定明準用該辦法,並定明準用
    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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