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
稱實驗學校)者。
二、學校法人申請將所設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實驗學校者
。
前項第二款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應
併同該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
學校法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改制為實驗學
校者,自改制日起每年級招收之學生人數,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不得超過五十人。但改制前學校學生總人數符合規定者,已入學學生併同
實施實驗教育,並繼續就讀至畢業止,不受每年級五十人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條例條文之敘寫順序,係先規定「設立」,再規定「改制」事
項,爰調整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順序,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
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
)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為實驗學校,爰明定由學校法人申請改制為實
驗學校。
二、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私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授權本部另訂
法規命令,爰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
小學部;另本部現無主管之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
三、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學校法人
申請改制現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如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及
國民小學部,應併同該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立或改制,其設立或改制
仍以高級中等學校為主體,惟各該部仍適用本辦法規定,爰增列第二
項規定。
四、考量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係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學校符合本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總學生人數六百人之上限,
尚有部分年級學生人數超過同目所定每年級五十人之限制。為保障改
制前原就讀該校學生之學習及就學權益,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學
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
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
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如屬適用全校性之事項,原
就讀校學生需併同實施實驗教育,如屬各年級得分別辦理之事項,得
否併同實施實驗教育,其規劃皆應於實驗教育計畫載明,經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許可後,始得辦理,爰增訂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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