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保存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保存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保存十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或拘役者,保存五年。
  前項期限,自釋放或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假釋中更犯罪,因而撤銷其假釋並發生逃亡者,應由檢察處通知原執行
  之監獄,對於其身分簿之保存,酌予延長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