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 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羈押被告,除本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及第十四章之規定,於羈押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受刑人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 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