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羈
押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
受刑人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保存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保存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保存十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或拘役者,保存五年。
前項期限,自釋放或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假釋中更犯罪,因而撤銷其假釋並發生逃亡者,應由檢察處通知原執行
之監獄,對於其身分簿之保存,酌予延長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
作業勞作金計算方法如左:
一、按件計算:
(一)先依當地廠商製造同類成品或僱用工人工資價額及其平均每日生
產之成品數量計算每件成品之工資率。
(二)再按監所工場同類成品生產數量及參加作業人數計算每一受刑人
或被告平均每日完成之成品件數。
(三)以當地廠商製造每件成品之工資率為基數,乘以每一受刑人及被
告平均每日完成之成品件數,再乘以勞作金之百分率。
(四)前目勞作金之給予,不得低於有關法律所定之標準。
二、按其他數量計算:
(一)先依當地僱用同類工人每人每日工資及其平均之工作數量,計算
每一單位數量之工資率。
(二)再按監所受刑人及被告受僱該項作業,平均每日完成之工作數量
。
(三)以當地僱用工人每一單位工作數量之工資率為基數,乘以每一受
刑人及被告平均每日完成之工作數量。
三、按時計算:比照前二款計算方法斟酌辦理。
|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課)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
保存字樣,並由保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
|
已逾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主管文卷保存人員造具簡明清冊,
送請監所首長核閱函報監督機關審核,定期銷燬。
|
凡逾期保存期限之文卷,如仍有保存價值,得繼續保存,不宜銷燬,俟
保存價值消失,再行報燬。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