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稱司法警察人員,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二百三十一條 所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及其他依法視同(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 警察人員。
一、明定司法警察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其他依法視同、視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人員,包含調 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三 條、海岸巡防法第十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八十九條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