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授權規
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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