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
  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所稱技術服務業,以資訊軟體服務業、產品設計業、產品檢測服務
  業、工程技術顧問業、環境工程業、環境衛生暨污染防治服務業及經其
  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認可之技術服務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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