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
    駐園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
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