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 駐園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 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