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管局對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 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 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 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一、第一項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並統一條文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