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
    駐園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
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得因應企業需求,協助媒合企
業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下列產學合作推動事項:
一、人才培訓:指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針對所需人才之各類教育、
    培訓、培育、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二、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指技術合作、創新應用、場域實證、協助專利申
    請與技術移轉,及提供相關諮詢。
三、新創事業培育:指創新產品與服務發展時期,引薦業界專家予以輔導
    、提供知識創造交流、空間、設施、資源整合與事業媒合及其他相關
    服務。
四、其他與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新創事業培育之相關事項。
其他經園管局擇定之機構或團體,亦得納入園管局媒合企業辦理產學合作
之對象。
〔立法理由〕
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
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園管局為辦理前條產學合作推動事項,得協助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申請相
關政府補助資源,以提升合作效益。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園管局為推動產學合作,得邀集產業界、政府機關(構)、學術研究機構
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為推動人才培訓,園管局得協助企業規劃專業技術培訓計畫,培訓對象以
園區內從業人員及有意願進入園區就業人士為原則。
為儲備企業所需人才,園管局得協助企業規劃人才培育計畫,培育對象以
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在校生為原則。
〔立法理由〕
第一項及第二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

為推動技術人員之交流,園管局得協助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
之間辦理專業技術交流及合作。
參與前項活動之人員應遵守技術保護及營業秘密等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為推動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園管局得協助企業提供或捐贈儀器設備予學
術研究機構,並約定使用規範、財產歸屬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