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水產品,指水產動物類(哺乳動物類、爬蟲類、蛙類除外)產
品及以其為主要成分所製成可供人食用之加工產品或複合性產品。
本辦法所稱評鑑單位,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所屬轄
區分局或受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執行事項包括書面審查、現場評鑑
、(再)追查稽核、登錄事項之變更作業及停工停業案件之受理。
〔立法理由〕 一、新增第一項水產品之定義。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為簡化法規用語,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
下簡稱標準局)之簡稱;另考量驗證機關(構)執行事項與評鑑單位
不同,為避免混淆,爰將驗證機關(構)名稱修正為評鑑單位並載明
評鑑單位相關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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