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指我國及外國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校,指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
業者,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修正。按現行條文規定,外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係以符合修正
    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即以資本額或營業額為準,
    不包括同條第二項規定之員工數。惟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於一百零四年
    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刪除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中小企業之認定
    標準,於該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規定以「實收資本額或員工數」、
    「營業額或員工數」為斷,本條第四項後段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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