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指我國及外國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校,指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
業者,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修正。按現行條文規定,外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係以符合修正
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即以資本額或營業額為準,
不包括同條第二項規定之員工數。惟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於一百零四年
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刪除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中小企業之認定
標準,於該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規定以「實收資本額或員工數」、
「營業額或員工數」為斷,本條第四項後段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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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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