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
稱內控制度),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定期檢討及修
正,以健全集管團體業務之運作。
內控制度應由集管團體自行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報請著
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為使集管團體執行內控制度有所依循,爰於第一項明定集管團體建立
內控制度之目的。
二、考量集管團體為公益社團法人,基於團體自治原則,仍應適度賦予集
管團體執行業務之彈性,為衡平集管團體之自治與強化團體內部控制
機能,爰於第二項明定集管團體應自行訂定適合之內控制度,並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及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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