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但以網
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簡化繁雜之費用名目,爰將「預查審查費」修正為「規費」;另為
    明確收費方式,明定以「每件」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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