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訂定發
布,嗣經六次之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為簡化繁雜
之費用名目、明確規費計收之方式及檢討不合時宜之收費項目,並配合電
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行政作業運用先進之電腦科技已能大幅降低行政作
業之成本及增加政府行政作業之效能,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者之免繳規費情事。(修正條文
第三條)
二、為合理收取規費,減收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第二份起之規費費額,以
符實務需要。(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因應電腦資訊技術進步所減省人工作業之行政成本,刪除申請複製特
定商業登記文件之審查費規定,並增訂提供郵寄服務之郵遞費用收取
依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規範申請主管機關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之
收費規定,並增訂提供郵寄服務之郵遞費用收取依據。(修正條文第
八條)
五、考量現行實務已無申請抄錄登記文件之情形,刪除不合時宜之抄錄規
費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