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
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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