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 理。
一、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