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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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制定依據

1. 能源管理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現行法規)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
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
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
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