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116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立法總說明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發布,復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
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修正組織名稱為「經濟部能源署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
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