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發布,復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 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修正組織名稱為「經濟部能源署 」。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 理。
一、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