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
稱本港區)之營運審查及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者,應依
本標準繳納規費。
〔立法理由〕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規定,自由港區人員或車輛入出許
可證已無短期態樣,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