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液化氣體船不論其噸位,凡從事載運在攝氏溫度三十七點八度時揮發氣體
絕對壓力超過二點八巴之散裝液化氣體及附表十四所列之貨品者,其構造
與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規定。但船舶係計畫專用以載運附表十四「 a」欄標
有「*」號之一種或多種貨品時,則應適用主管機關所發布「化學液體船
構造與設備規則」規定。船舶係計畫同時載運本規則所包括之貨品及「化
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所包括之化學品時,該船舶應符合該二規則對
其所載運貨品之適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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