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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準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頻道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將其可利用頻道出租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二、電路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 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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