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時,應
以公開徵集、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廣詢公民意見時,應採行公開徵集、召開公聽會、座談
會或其他方式等適當公民參與機制,以蒐集人民及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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