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制定公 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相關規定,爰訂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 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公民參與營養諮詢會之方式。(第二條) 三、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定義。(第三條) 四、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認定。(第四條)